《溫泉法施行細則第八條修正總說明(99.09.21 修正)》 溫泉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發布施行,並規定溫泉 法第三十一條所稱之緩衝期間之起算日;鑒於九十九年五月十二日總統公布之溫泉法 第三十一條修正案業明定既有溫泉業者應於特定期日(即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前辦 理改善,本細則第八條現行條文內容已無須規範,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