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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5-07-203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11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2)北市教綜字第1123094263號函修正第2、3、6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臺北市優質學校評選及獎勵要點修正總說明(112.11.03 修正)》 一、臺北市優質學校評選及獎勵要點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臺北市政府教 育局九十四北市教督字第○九四三四七七四二○○號函訂頒,期間經十三次修正 ,最近一次修正為一一○年十月十五日,本次進行第十四次修正。 二、本次修正係依「112 年臺北市優質學校評選決審結果暨決審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本次修正目的及重點在於鼓勵學校持續精進邁向精緻優質,成就學校卓越品牌 。另酌修敘寫方式,以符法制體例,爰擬具本要點修正草案。 三、本次修正共計三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要點第二點:考量現行評選對象範圍過於寬鬆,為符合優質學校評選嚴謹 精神,爰將「輔導」修正為核准立案。 (二)修正要點第三點:本點第一項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本點第三項原規定申請第 一項第二款各向度單項優質獎之學校,申請當年度及前一年度不得有重大校安 事件,為單項優質獎之向度尚包含與發生校安事件無因果關係之學生學習、專 業發展、資源統整、校園營造及創新實驗向度,倘一體適用規範,顯有失公允 且未符限制之目的性,爰修正第三項將限制對象修正為學校申請學校領導、行 政管理、教師教學或課程發展之向度單項優質獎及整體金質獎者;另當年年度 之範圍包含獲獎後亦為規範之期間,為免實務認定產生疑義,爰將期間修正為 於申請日前一年度至獲獎日前。 (三)修正要點第六點:本點第三款決審階段原文字「公布」修正為公告,與法規用 詞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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