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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9-03-3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臺北市政府(113)府勞就字第1136057877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4點;並自113年3月8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新名稱: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修正總說明(113.02.29 修 正)》 本府為處理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下稱本法)事件,以九十四年八月一十七日府勞二 字第○九四一六三一四四○一號令訂頒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兩性工作平等法事件統一 裁罰基準」(即現行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以下簡 稱本基準),期間並歷經九次修正。本基準本次修正係因新修正之「性別平等工作法 」於一百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三讀通過,並且於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公布,一百十 二年八月十八日施行(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一百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 除第五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第十三條、第十三條 之一、第三十二條之一至第三十二條之三、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之一至第三十八 條之三自一百十三年三月八日施行外,其餘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為因應本法修正法令名稱,並且新增有關對行為人為負責人之案件之行政罰鍰、不配 合行政調查之行政罰鍰、未依主管機關限期要求必要處置、拒絕申訴人申請調整職務 或工作型態,以及增訂 10 至 29 人之事業單位應訂定性騷擾申訴管道等之行政罰鍰 ,並調整部分條文之罰鍰額度及違法公告之內容,故修正統一裁罰基準表,以符法制 。 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法令名稱修正,修正名稱、第一、二、三、及四點之法令名稱。 二、依照行政罰法之條文內容用語,酌做第二點附表項次 8、14、19 內容用語之修 正。 三、配合本法修正條文,修正第三點第 1 至 6 項次內容。 四、配合本法新增條文,增加第三點第 7、12 至 15 項次。 五、配合本法修正條文,修正第三點第 8 至 11、16 項次內容並項次遞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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