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處理臺北市進用身心障礙者獎勵辦法事件統一處理原則第 二點修正總說明(106.06.19 修正)》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處理臺北市進用身心障礙者獎勵辦法事 件,依循適當原則並建立執法之公平性,以期減少爭議及行政爭訟之行政成本,提升 公信力,爰於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以北市勞三字第○九四三四八三九八○○號令訂 定發布「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處理臺北市進用身心障礙者獎勵辦法事件統一處理 原則」(以下簡稱本處理原則),期間並歷經三次修正。 為符實際所需及使本處理原則之適用更加明確化,爰擬具本處理原則第二點修正草案 ,修正重點包括:修正本點第三項一、(五)及第十三項一、(五)刪除經本處認定 情節嚴重、新增連續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第 2 項、第 24 條、第 32 條第 2 項、第 36 條等規定達 2 次(含)以上之文字,本點第三項二、(四)及第十三項 二、(四)規定,刪除經本處認定情節輕微之文字,餘為符現行法令規定,另作文字 修正。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9-05-3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06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北市勞資字第10632431100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並自106年7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