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義勇警察大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實施規定第四點附件一及第八點修正總說明 (114.06.30 修正)》 臺北市義勇警察大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實施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自九十四年九月 十五日函頒施行,迄今歷經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日。 茲為配合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調整及「民防團隊─義勇警察及山地義勇警察訓練綱要 計畫」修正,爰擬具本規定第四點附件一及第八點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依臺北市政府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三日府授人給字第一一四三○○七九九號函規 定:「各機關約僱人員以二等及三等二二○薪點以下僱用,且一百一十四年一月 一日起之月薪不足最低工資 1.1 倍之約僱人員,自該日起應全面以二三○薪點 以上改僱及支薪」及臺北市義勇警察大隊現況與實務運作情形,爰修正「臺北市 義勇警察大隊有給職專任人員工作職掌及遴選考核作業規定」,將原大隊書記支 俸薪點二一二點,修正為支俸薪點二三○點。(修正規定第四點附件一) 二、依內政部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內授警字第一一四○八七一六四五號函頒修 正「民防團隊─義勇警察及山地義勇警察訓練綱要計畫」,配合修正訓練時數。 (修正規定第八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0-03-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6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臺北市政府府授警保字第1143079633號函修正第8點條文及第4點條文之附件一;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