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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0-03-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1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臺北市政府(113)府授警保字第1133042423號函修正第4點條文之附件一;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 《臺北市義勇警察大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實施規定修正總說明(113.01.12 修正)》 臺北市義勇警察大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實施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自九十四年九月 十五日函頒施行,迄今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九 日。為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 於基本工資。」及臺北市義勇警察大隊現況與實務運作情形,爰擬具本規定第四點附 件一(臺北市義勇警察大隊有給職專任人員工作職掌及遴選考核作業規定)修正案, 原大隊書記支俸薪點一八○點,提高為支俸薪點二一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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