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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5-05-202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2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國字第1143036407號函修正全文11點;並自114年2月7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新名稱:臺北市國民小學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
  • 《臺北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修正總說明(114.02.07 修正)》 「臺北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於 94 年 8 月 22 日由臺北市政府教育 局以(94)北市教國字第 09436046700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二十一點。期間歷經四次 修正,最近一次修正係為使成績評量符合新課綱精神,並能涵括新課綱之領域學習課 程和彈性學習課程評量,於 108 年 11 月 5 日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108) 北 市教國字第 1083108062 號函修正發布,並自函頒日生效。 現為切合政策及實務需要,並配合 112 年 6 月 21 日修正公布之國民教育法(以 下簡稱國教法),及教育部於 113 年 4 月 24 日修正發布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 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將學習評量原則、多元評量方式、及紙本測 驗次數最小化等相關精神納入,爰擬具本修正草案,俾利本市國民小學學生學習評量 之運作更臻完善。 本次修正主要重點如下: 一、將名稱自「臺北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修正為「臺北市國民小學學 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 二、立法依據修正為兼具授權及職權訂定,除國民教育法第四十條第一項外,亦增列 本辦法為立法依據。(修正條文第一點) 三、明定學生學習評量之原則。(修正條文第二點) 四、明定學生學習評量範圍、時機及次數。(修正條文第三點) 五、明定學生學習評量應採取適當之多元評量方式進行。(修正條文第四點) 六、依實務需要,將「不得直接引用坊間出版之試題」修正為「應具原創性,不得與 坊間測驗卷、參考書、命題光碟及學校歷屆考古題高度雷同」文字。(修正條文 第五點) 七、依本局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六日北市教國字第一0九三一一五0三一號函意旨, 配合新課綱之實施,將「彈性學習課程之成績計算,得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決 議,併入相關領域」修正為「彈性學習課程之成績計算,不得併入相關領域」; 並明定學校訂定學生畢業總成績之計算方式時,應兼採紙筆評量及非紙筆評量之 成績。(修正條文第六點) 八、為保障學生受教權益,並維護師生健康,新增學校得以其他適當方式辦理學習評 量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七點) 九、將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補行評量方式分別移列為第一款及第二款,並配合本辦法 於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之修正,修正為定期評量之補行評量成績應以實得分 數計算。(修正條文第八點) 十、配合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之用語修正,將「獎懲」修正為「獎勵管 教」。(修正條文第九點) 十一、配合國教法授權條款之用語修正,將「成績評量」修正為「學習評量」。(修 正條文第十點、第十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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