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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3-14-4001
自治規則
民國 94 年 10 月 12 日
中華民國94年10月12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4206309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臺北市營造抽查辦法總說明(94.10.12 訂定)》 一、前言: 營造業法自九十二年二月七日公布施行後,原有之營造業管理規則隨之停止適用 ,另營造業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營造業法自領得營造業登記證書之日起, 每滿五年應申請複查,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得隨時抽查 之;受抽查者,不得拒絕、妨礙或規避。」而監察院為防止黑金介入公共工程之 情形,以提昇工程品質,亦特函要求各機關積極訂定相關法令,加強查核營造業 登記設立及專任工程人員受聘執業情形,依此,本府為執行營造業法第十七條規 定,實施營造業與專任工程人員之受聘及執業情形抽查工作,特訂定「臺北市營 造業抽查辦法」,同時廢止原有之「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專任工程人員差勤工作紀 錄查核作業要點」,藉以提昇法令於執行上之法律位階,使其符合現行之法令規 定。 二、本辦法共計九條,其重點說明如下: (一)明定法規名稱為臺北市營造業抽查辦法。 (二)第一條明定本辦法之立法目的及適用範圍。 (三)第二條明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與執行機關。 (四)第三條明定本辦法之適用範圍 。 (五)第四條明定主管機關辦理抽查工作時,營造業及專任工程人員所應檢附之文件 。 (六)第五條明定營造業辦理各項變更登記時,應備妥之文件及違反時之處理。 (七)第六條明定主管機關每年抽查之次數與及優先對象。 (八)第七條明定營造業拒絕、妨礙或規避抽查及抽查發現有違規情事時之處理方式 。 (九)第八條明定主管機關於抽查後發現專任工程人員有違規情事時之處理方式。 (十)第九條明定本辦法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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