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授權所屬各機關代擬代判府稿電子發文作業注意事項停止適用總說明( 113.11.19 停止適用)》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授權並使所屬各機關代擬代判府稿電子發文作業時之 相關作業事項明確,於九十四年十月七日依據「臺北市政府授權所屬各機關代擬代判 府稿電子發文作業要點」(以下稱本要點)第九點規定,訂定「臺北市政府授權所屬 各機關代擬代判府稿電子發文作業注意事項」(以下稱本注意事項)。為符合實務需 要,本注意事項相關規定業經重新檢討納入本要點一併規範,爰將本注意事項停止適 用。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1-03-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臺北市政府府授秘文字第11330118292號函停止適用;並自113年11月19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