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0.08.11 修正)》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係提供各級政府辦理市區道路工程 規劃設計準則,依據市區道路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授權,自九十四年十二月八日發 布施行後,曾於九十八年四月十五日修正施行。 為因應高齡化社會需求、氣候變遷,強化落實人本建設、生態保育等理念,爰修正本 標準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主要道路及次要道路定義相近,易混淆且界定不清,爰修正其定義。(修正條文 第二條) 二、為營造都市友善安全環境,修正主要道路及次要道路規劃設計規定並應留設人行 道及公共設施帶空間。(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為因應高齡化社會需求,修正服務道路應留設人行道。(修正條文第七條) 四、修正公車專用道寬度、刪除站臺區最小寬度限制,及增訂慢車道最小寬度規定。 (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五、修正路邊停車設計規定,有路邊停車需求且路肩寬度超過二公尺者,得優先採停 車格劃設。(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六、為提升人行環境安全性及通暢性,修正道路寬度十二公尺以下之人行道淨寬規定 ,並增訂人行道上原則不設置機車停車格,如須於人行道上劃設機車停車格位, 應經該管主管機關同意。(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七、考量植栽適合生長環境及理想之植穴寬度,修正喬木植穴最小面積規定。(修正 條文第二十一條)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工務類
民國 110 年 08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100813059號令修正發布第2、5、7、11、12、16、21條條文;並刪除第6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