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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7-07-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06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臺北市政府府地開字第107600047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4點;並自107年6月29日起生效
  • 《臺北市政府受理土地所有權人自辦市地重劃作業程序修正總說明(107.06.22 修正 )》 本府為明確劃分機關分工與權責,以協助土地所有權人自辦市地重劃,於九十四年十 二月二十九日府授地發字第○九四三三三四三九○○號函訂頒「臺北市政府受理土地 所有權人自辦市地重劃作業程序」,嗣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一○四年五月十五 日因配合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下稱獎勵辦法)與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修正、內政部相關函令解釋,以及因應本府組織編制調整等,檢討修正作業程序內容 並調整名稱為「臺北市政府受理土地所有權人自辦市地重劃作業程序」。 現為因應內政部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發布修正獎勵辦法,調整自辦市地重劃主要程 序、籌備會與重劃會任務內容及應辦事項等,並就相關條文為整併,並為利行政效能 及實務執行,修正本作業程序,重點如下: 一、配合獎勵辦法修正作業程序及內容如下: (一)配合獎勵辦法第六條至第十一條規定,增訂籌備會籌組重劃會之過渡任務,並 為保障相關權利人,明示各項重劃作業書面通知送達應注意事項。(第三點第 二之一項至第三項)。 (二)配合獎勵辦法第十三條、第二十條規定,「申請核定重劃範圍」增訂重劃範圍 草案應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及相關權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第三點第五項 )。 (三)配合獎勵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之一「徵求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改列重 劃會任務,增訂程序。(第三點第六項)。 (四)配合獎勵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規定,增訂重劃計劃書申請核定公告前 應辦理之程序。(第三點第七之一項至第七之四項)。 二、增訂「禁止或限制土地移轉及建築」及「地籍整理作業」程序項目及辦理事項, 以利重劃會遵循。(第三點第八項及第十四之一項至第十四之四項) 三、考量現行作業程序第四點自辦市地重劃應注意事項內容均為第三點作業程序之補 充提示,二者具高度相關性,爰予以整併將第四點納入第三點,原第五點遞移為 第四點。 四、為利行政效能並兼顧實務執行,保留中央法令條次,不再詳列條文內容,以簡明 程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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