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7-07-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5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臺北市政府(104)府地開字第10430720000號令修正名稱及全文5點;並自104年6月1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辦理土地所有權人自辦市地重劃作業程序;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受理土地所有權人自辦市地重劃作業程序)
  • 《臺北市政府辦理土地所有權人自辦市地重劃作業程序修正總說明(104.05.15 修正 )》 本府為明確劃分機關分工與權責,以協助土地所有權人自辦市地重劃,於九十四年十 二月二十九日府授地發字第○九四三三三四三九○○號函訂頒「臺北市政府辦理土地 所有權人自辦市地重劃作業程序」(以下簡稱本作業程序)。嗣配合內政部九十五年 六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施行之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 法),及因應本府組織調整,爰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以府授地發字第○九六三二 八一○○○○號函修正本作業程序。 現為因應獎勵辦法之修正及內政部相關函釋或建議,並配合本府組織編制調整及實務 作業需要,爰擬具本作業程序修正案,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符合作業程序規定內容,修正本作業程序名稱為「臺北市政府受理土地所有權 人自辦市地重劃作業程序」。 二、為符合立法體例,調整文字內容,並修改引用法令條號及數字之表示方式。 二、依本府組織編制調整,修正辦理機關名稱,並依開發業務需要調整,如「地政處 」更名為「地政局」、「臺北市建築管理處」更名為「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大地工程處原隸屬本府產業發展局,改隸屬本府工務局。 三、原附件多為公文範例及表單格式,為考量附件修改彈性,改由本府地政局定之。 四、因應獎勵辦法、市地重劃實施辦法、地質法、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 費標準、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及臺北市工程施工期間交通維持作業辦法 等法規修正、營建工地及土石方堆(棄)置場為減少逕流廢水中濾出物及泥沙沖 蝕量之必要措施公告廢止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監督自辦市地重劃公共設施工程 注意事項等相關函令解釋,調整作業程序內容。 五、因應內政部一○三年四月二十一日「研商市地重劃以合議制方式辦理審議之事項 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二款重劃前政府已取得者之適用範圍」 會議結論建議,增訂作業程序內容,將自辦市地重劃之擬辦重劃範圍之核定、重 劃計畫書之核定、土地改良物或墳墓補償數額異議或拒不拆遷案件之調處、計算 負擔總計表之核定、與土地所有權人有關之命籌備會及重劃會整理或解散之事項 ,提請本市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委員會審議;將重劃前後地價提請本市地價及標 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前,先向本市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委員會報告。 六、為全面照應相關工程,保固保證金之收取,修改為由本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統 籌保管運用。 七、為有效協助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辦理市地重劃,提升本府行政效率,依實務作業需 要調整本作業程序內容。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