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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4-05-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5 年 01 月 06 日
中華民國95年1月6日臺北市政府(95)府水企字第095726997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點;並自95年2月5日起實施
  •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自來水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總說明(95.01.06 訂定)》 緣為便於本處處理違反自來水法之事件,就各該違反義務之行為得依循適當原則予以 有效之裁處,俾建立執行之公平性,以減少嗣後之爭議及訴願之行政成本,特訂定本 裁罰基準。有關本裁罰基準之各點要義如次: 一、規範訂立本裁罰基準之目的(條文第一點)。 二、規範各該違反義務行為之裁罰基準(條文第二點)。 三、因應個別案件特殊情況之加重或減輕處罰(條文第三點)。 四、本基準之實施日期(條文第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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