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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5-09-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7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北市捷人字第1133014009號函修正第9、10、22、23點條文;原第22點內容刪除,原第23、24點條文修正為第22、23點條文;並自113年7月9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 明(113.07.09 修正》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於九十 五年一月二十七日北市捷人字第○九五三○二七二二○○號函訂頒「臺北市政府捷運 工程局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並歷經六次修正,最 近一次係參照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北市社婦幼字第一一三三 ○七三六七○號函制定之「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調查處理辦法」範本(公部門、 部隊、學校版),於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北市捷人字第一一三三○一○四六八 號函修正本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調查 處理要點」。因應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六日北市社婦幼字第一一三三 一○五九四二號函修正上開範本,爰配合再次修正本要點,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草案第九、十點) 二、現行條文第二十二點規定於政府機關(構)、部隊不適用之,爰予刪除,後續條 文配合點次遞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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