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5-09-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3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11)北市捷人字第1113006495號函修正第6點條文;原第19~21點條文遞移為第18~20點條文;刪除原第18點條文;並自函頒日起生效
  •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修正說明(111.03.25 修正 )》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依性騷 擾防治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特於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訂定本局性騷擾防 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其後,為應實務運作需要及配合相關法 令更迭,分別於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日、一百零五年四月二 十五日共計 3 次修正發布相關規定。 為配合滾動式修正定期檢視法規及行政規則,爰擬具本要點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 下: 一、本局公務信箱網域變更,受理性騷擾申訴管道電子信箱帳號由 cosh@dorts.gov. taipei 修正為 cosh@mail.taipei.gov.tw。(修正條文第六點) 二、本局置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非屬性騷擾防治法第十五條規定機關,不適用暫緩 調查之規定。(刪除條文第十八點,其後條文點次遞移)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