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修正草案總說明(113.05.2 4 修正)》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於九十 五年一月二十七日北市捷人字第○九五三○二七二二○○號函訂頒臺北市政府捷運工 程局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並歷經五次修正,最近一 次修正為一百一十一年。因應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北市社婦 幼字第一一三三○七三六七○號函制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調查處理辦法」範 本(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八日起公部門、部隊、學校版)及臺北市政府一百一十三年三 月六日修正「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構)學校處理性騷擾案件注意事項」規定,爰配合 修正本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調查處理要 點,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明定本要點訂定依據。(修正草案第一點) 二、明定性騷擾及權勢性騷擾之定義,並依性騷擾事件發生之場域及當事人之身分關 係,適用各該法律之規定。(修正草案第二點) 三、增訂性騷擾之樣態。(修正草案第三點) 四、明定本局防治性騷擾行為發生之職責,並就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 有相關性騷擾防治作為。(修正草案第四、五點) 五、明定受理性騷擾申訴之權責。(修正草案第六點) 六、明定性騷擾事件之申訴期限。(修正草案第七點) 七、明定本局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及調查小組之組成。(修正草案第八點) 八、明定性騷擾之申訴方式、申訴書及申訴紀錄應載明之事項、逾期未補正之處理方 式。(修正草案第九點) 九、明定本局性騷擾事件調查處理之相關程序及原則。(修正草案第十點至第十三點 ) 十、明定性騷擾事件應作成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並應載明相關事項。(修正草案第 十四點) 十一、增訂性騷擾事件之調查結果通知及相關救濟途徑。(修正草案第十五點) 十二、明定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本局應為相應之懲處、追蹤、考核及監督。(修 正草案第十六點) 十三、增訂性騷擾事件之調解程序。(修正草案第十七點) 十四、增訂被害人居所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提供被害人相關協助服務。 (修正草案第十八點) 十五、明定本局所屬員工、處理性騷擾事件或有管理責任人員之防治性騷擾相關教育 訓練內容。(修正草案第十九點) 十六、明定本局對於性騷擾事件相關人員,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修正草案第二 十點) 十七、明定對被害人身分資訊之保密規定,並詳列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內容事 項及範疇。(修正草案第二十一點) 十八、明定本局受僱人、局長利用執行職務之便為性騷擾,依法應對被害人為回復名 譽之適當處分時,本局應提供適當之協助。(修正草案第二十二點) 十九、增訂本要點於性侵害犯罪之準用規定。(修正草案第二十三點) 二十、修正本局性騷擾申訴管道資料,並增訂本局知有性騷擾事件之立即作為。(修 正草案第二十四點) 二十一、配合本府社會局範本無相應規範或已重新規定,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三點、第 十點、第十一點、第十三點、第十四點、第十七點及第二十點規定。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5-09-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5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北市捷人字第1133010468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24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