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山坡地災害歷史資料庫填報作業要點訂定說明(95.03.02 訂定)》 一、山坡地環境敏感區的災害歷史對山坡地的整治、開發、管理極具參考價值,因此 本局結合地理資訊功能,建立坡地天然災害歷史資料庫與資訊查詢系統,俾了解 本市坡地特性、彙集山坡地災害處理紀錄,並統一本府各機關進行坡地災害歷史 資料之蒐集作業,並提供檢討制定有關山坡地災害避難警戒對策之參考。使未來 本府各局處可藉由該系統累積並查詢天然災害歷史照片、災害情形描述、環境地 質狀況等資訊,俾利供各單位進行山坡地整治管理時輔助決策之用。 二、「臺北市山坡地災害歷史資料庫」之主要目的在蒐集山坡地災害資料並建立災害 紀錄,其主要目的與功能如下: (1) 系統建立目的:建立統一的山坡地災害歷史資料蒐集平台,俾整合本府各機 關之災害歷史資料,協助本府進行山坡地防災規劃,並提供檢討制定有關山 坡地災害避難警戒對策之參考。 (2) 填報之災害類型:指本市山坡地發生坡面沖蝕、崩塌、地滑、土石流,致人 民生命、財產、設施損失的情事。 (3) 填報時點:災害歷史資料庫著重在災害詳細調查資料的累積,因此不強調資 料蒐集速度,但注重資料的真實性。 (4) 資料來源:為廣泛蒐集災害資料,由本府各處理機關協助提供填報資料,各 災害處理專業技師亦得依本要點規定填報。 三、臺北市山坡地災害歷史資料庫填報作業要點 (草案) 」計十一點,其重點說明如 下: (一) 第一點明定本要點訂定之目的。 (二) 第二點明定本要點「山坡地災害歷史資料庫填報作業系統維護管理機關」、「 山坡地災害通報資料彙集機關」以及「山坡地災害處理機關」的定義。 (三) 第三點明定本要點「山坡地災害」、「山坡地災情通報」、「災害初步查報資 料」、「災害勘查處理資料」、「災害復舊處理資料」等專用名詞之定義。 (四) 第四點明定消防局應於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撤除後,將有關山坡地災情通報資料 彙送山坡地災害填報系統維護管理機關之時限。 (五) 第五點明定坡地災害發生後,是否須進行災害歷史資料填報之標準。 (六) 第六點明定災害初步查報資料表之填報項目,以及災害處理機關之填報作業時 限。 (七) 第七點明定災害勘查處理資料表填報之時機與登載項目,以及災害處理機關之 填報作業時限。 (八) 第八點明定災害復舊處理資料表填報時機與登載項目,以及災害處理機關之填 報作業時限。 (九) 第九點明定為控管資料品質,由本府各坡地災害處理機關指派業務相關人員負 責填報。 (十) 第十點明定承接各山坡地災害處理的相關專業技師亦得依本要點規定於山坡地 災害系統進行填報,並登載山坡地災害填報系統。 (十一) 第十一點明定山坡地災害歷史資料庫填報作業系統維護管理機關應針對山坡 地災害填報程序、調查準則及災害填報系統操作方式等舉辦教育訓,並檢討 本要點各項資料填報內容。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6-09-2005
臺北市山坡地災害歷史資料庫填報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3 月 02 日
中華民國95年3月2日臺北市政府(95)府建五字第095702511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1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