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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34-04-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9 年 08 月 18 日
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臺北市政府(99)府授資應字第09930693800號函修正全文17點
  • 《臺北市政府資訊資產授權流通及加值利用作業要點修正條文總說明(99.8.18 修正 )》 臺北市政府資訊資產授權流通及加值利用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一要點)施行迄今,尚 稱順遂,為更有效提供市民本府各機關資訊,依本要點第四點由本府資訊處推動資源 整合,另為簡化申請單位(人)申請及審查程序,爰改以召開審查會議方式辦理,檢 討研修部分條文規定,以資適用。 本法計修正六點,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增訂各機關須配合辦理資源整合事宜(第四點)。 二、增訂各機關須對所提供資料內容之正確、更新負完全責任(第五點)。 三、增訂他人著作應取得著作權人同意並於契約中增訂轉授權條款(第十二點)。 四、增訂以召開審查會議方式審查資訊資產申請案並由資訊處統一提供(第十三點) 。 五、增訂機關間互相取得資訊資產之審查程序(第十四點)。 六、增訂不配合資源整合業務推動,或資訊內容錯誤或過期之罰則(第十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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