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作業要點修正說明(107.08.13 修正)》 為利各機關執行市有財產管理工作,本府於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以府財產字第○九 五七○七一九九○○號函訂頒本要點。茲本府主計處函頒本府各機關辦理財產折舊及 攤銷等相關處理原則,規範公務機關及部分特種基金經管之財產應提列財產折舊(耗 ),本要點相關規定需配合調整,又為因應市有財產管理實務作業需要,爰修正本要 點規定。 本要點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本府主計處前述折舊原則,刪除本要點原列財產不必為折舊之計算規定。( 修正規定第五點) 二、配合現行財產相關規定,修正財產增置之方式及增置時應辦理之行政流程,並刪 除現行規定第十一點。(修正規定第八點、第十點) 三、增訂財產卡設置原則,並修正財產新增或異動之作業流程,以落實財產產籍管理 。(修正規定第十二點、第十三點、第十五點、第十七點、第十八點) 四、配合政府會計準則公報,修正有價證券之計價方式。(修正規定第十六點) 五、配合地政及建築等主管機關之權管法規(例如土地徵收條例、土地登記規則及建 築法等),刪除現行第二十二點規定,並修正相關文字。(修正規定第十九點、 第二十點、第二十一點) 六、增列財產盤點及抽查之作業方式,以強化財產管理。(修正規定第三十一點、第 三十二點) 七、配合行政院主計總處之函示,增訂財產修繕增值之規定。(修正規定第三十七點 ) 八、配合現行消防法規規定及防災實務需要,修正相關文字。(修正規定第三十九點 、第四十點) 九、增列不動產以外之財產移撥處理程序及簡化報核之行政流程(修正規定第四十八 點) 十、明定財產報廢後之處理依本市市有財產報廢處理原則規定辦理。(修正規定第五 十一點) 十一、配合現行本市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及本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規定,明定財產報表報送週期及程序。(修正規定第五十三點) 十二、修正財產管理之檢核要項,財政局得訂定檢核表供各機關檢核。另有關本要點 必要書表之格式,財政局得視需要訂定。(修正規定第五十七、五十九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3-04-202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08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臺北市政府(107)府授財產字第1076001769號函修正全文59點;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