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九十六年度臺北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訂定總說明(95.04.27 訂定)》 一、法令依據: 九十六年度臺北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係依照預算法第三十一條:「中央主計 機關應遵照施政方針,擬訂下年度預算編製辦法,呈報行政院核定,分行各機關 依照辦理。」及第九十六條:「地方政府預算,另以法律定之。前項法律未制定 前,準用本法之規定。」規定訂定。 二、適用範圍: 九十六年度臺北市地方總預算之編製,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 三、主要內容: 本要點共分七章四十點,其內容如次: (一) 第一章 總則 本章明訂本要點之法令依據、適用範圍及預算編列之限制,及歲入、歲出與融 資性收支等預算科目之定義與編列原則,並授權臺北市政府主計處 (以下簡稱 主計處) 訂定機關單位分級與經常門、資本門劃分原則。 (第一點至第六點) (二) 第二章 預算案之籌劃 本章明訂總預算之籌編,應依行政院訂定之籌編原則辦理,及歲出概算額度之 擬議分配範圍。 (第七點至第九點) (三) 第三章 先期作業 本章明訂預算員額 (含約聘僱) 計畫、出國計畫、志工服務計畫、出版品計畫 、研究發展計畫、新購及汰換車輛計畫、電腦相關計畫及災害防救工作計畫, 分別由本府人事處、研考會、主計處、資訊中心及災害防救委員會,組設專案 小組,就業務主管事項負責會同相關機關辦理初審事宜。 (第十點至第十七點 ) (四) 第四章 概算之編製 本章明訂歲入、歲出概算之編製原則、範圍及程序,其中屬共同性費用項目並 授權由主計處訂定基準據以編列,及中央補助款之申請程序與預算編列事宜。 (第十八點至第二十五點) (五) 第五章 概算之審查 本章明訂各主管機關歲入、歲出概算之審查與核定程序。 (第二十六點至第二 十八點) (六) 第六章 預算案之編製 本章明訂單位預算、主管預算之編製應行注意事項及程序。 (第二十九點至第 三十七點) (七) 第七章 附則 本章明訂授權主計處訂定編製日程表、預算科目及書表格式等事宜。 (第三十 八點至四十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1-03-2010
九十六年度臺北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4 月 27 日
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臺北市政府(95)府主一字第09530451301號函訂定發布全文40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