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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5-02-2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11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北市捷人字第1133021923號函修正部分條文及附表二;並自113年11月4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及所屬各工程處聘用人員陞任作業原則修正總說明(113.11 .04 修正》 有關公務人員陞任之標準,行政院於一百十三年四月一日修正生效「行政院與所屬中 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本局業配合修正本局及所屬各工程 處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並自一百十三年四月一日生效。 本局及所屬各工程處聘用人員陞任向係參照公務人員陞任作業運作,爰配合修訂聘用 人員陞任作業原則及評分標準表,參酌公務人員陞遷法修正之意旨及現行本局及所屬 各工程處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修正內容,刪除聘用人員陞任須任現職滿二年以上 之規定;另研訂陞任評分標準表對具有工作表現、特定語言能力者,酌予加分,並修 正各項評分標準、配分及修訂附則規定,將陞任評比類別,由現行共同選項、個別選 項,修正為基本選項、工作績效、職務適任性項目,以強化功績導向之陞任制度。其 修正重點如下: 一、刪除陞任人員須任現職滿二年以上方得辦理之規定。(修正規定第二點) 二、配合本要點修正酌作文字修正及改列點次。(修正規定第三、四點) 三、配合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訂修,修正陞任人員陞任評分標準。(修正附表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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