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停止適用總說明(113.05.3 1 停止適用)》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前係臺北市政府新聞處於 九十五年二月三日以北市新人字第○九五三○一三一九○○號函訂定發布,並自臺北 市政府新聞處改制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以下簡稱本局)後,自九十六年至一百十 一年止,共修正八次在案。 因應「性別平等工作法」與「性騷擾防治法」於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公布,「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於一百十三年一月十七日修正公布及「性騷擾防治準 則」於一百十三年三月六日修正公布。鑒於「性別平等工作法」及「性騷擾防治法」 立法意旨係分別防治職場環境及非執行職務間之性騷擾事件,為期規範符合實務運作 情形,本局擬停止適用本要點,分別訂定「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工作場所性騷擾防 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符合性別平等工作法規範)及「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性 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符合性騷擾防治法規範)。 綜上,考量本要點所規範之事項未盡符合現行法律規範,且本局已分別訂定上開二要 點之規定,依據臺北市政府法規及行政規則整理管制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一款第四目規 定,「同一事項已訂有新的行政規則替代者。」爰將本要點停止適用。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9-04-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5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奉首長核定停止適用;並以電子郵件下達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