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措施停止適用總說明(113.07.12 發 布停止適用)》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措施(以下簡稱本措施)於九十五年一 月二十五日訂定,歷經二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日為一百零五年四月七日。因應性騷 擾防治法於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公布、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及性騷擾防治準 則於一百十三年三月六日修正發布,透過申訴制度變革、被害人保護專章及調解制度 設立,強化場所主應採取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建立可信賴之申訴調查程序、友善 服務被害人並嚴懲權勢性騷擾,遏止再犯,以周全保護被害人。爰配合上述修正內容 ,將本措施停止適用,並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規定,另訂定臺北市政府秘書處性騷 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1-07-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7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臺北市政府秘書處奉首長核定停止適用;並於113年7月16日以電子郵件下達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