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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2-02-203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3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投垃圾焚化廠(112)北市環北焚人字第1123001208號函修正第13、18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投垃圾焚化廠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修正總說明 (112.03.16 修正)》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投垃圾焚化廠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以下簡稱本 要點)於九十五年二月三日簽奉本廠廠長核准訂定發布,並自公布後實施。其後於九 十五年至一一一年止,共修正三次在案。 茲因應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函本廠重新檢視性騷擾防治法規,爰配合修正下列規定: (一)本要點第十三點:有關撤回申訴之規定,配合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性騷擾防治申 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範本第 13 點規定修正,並分列為兩項。 (二)本要點第十八點:配合性騷擾防治法第 15 條規定修正,性騷擾事件已進入偵 查或審判程序者,臺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議決於該程序終結 前,停止該事件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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