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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6-14-2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7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北市工公人字第1133040855號函停止適用;並以電子郵件下達生效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停止適用總 說明(113.07.26 停止適用)》 本要點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九日公布實施。茲因性別工作平等法於一百十二年八月十 六日修正公布,名稱並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法」,另依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性 騷擾防治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雇主應訂定或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以及訂定性 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前開相關條文內容大幅修 正,又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已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公部門、 部隊、學校版)」範本,經全面檢討後,本要點自一百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停止適用 ,另行訂定「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調查處理 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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