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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1-03-2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6日臺北市政府府授衛人字第1140155552號函修正第8點條文;並自114年11月26日生效
  •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院長及副院長遴選及職期作業要點第八點修正總說明(114.11.2 6 修正)》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院長及副院長遴選及職期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於九十五年 九月十九日訂頒,於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七日為廣徵人才及落實聯合醫院院長、副院 長任期制,參考「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兼任院長副院長及各級醫事主管 之任期及遴用辦法」修正本要點第五點、第八點規定。於一百十一年七月十四日為落 實職務遷調及考量市長選舉年度有人事凍結情形,爰於第八點第三項後段增訂,屆滿 日期遇市長選舉年度遷調制度,並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考量襄理醫療院區業 務之副院長之用人彈性,強化培育初任高階醫療主管人員訓練,並增進各院區業務交 流及高階主管職務歷練,爰修正本要點第八點規定襄理醫療院區業務之副院長任期為 三年,但基於業務需要,得延長一年,至多得延長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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