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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1-02-207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10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人字第1133152181號函修正第1、4、5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 《臺北市各區健康服務中心彈性上班實施要點第一點、第四點及第五點修正總說明( 113.10.08 修正)》 「臺北市各區健康服務中心彈性上班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自 95 年 10 月 20 日訂定,並自同年 11 月 1 日生效後,期間無修正。 本要點訂定依據為「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該實施辦法業經行政院會同考試 院於 113 年 8 月 29 日發布廢止,另於 111 年 12 月 21 日訂定「行政院與所 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並於 112 年 1 月 1 日實施 ,爰修正本要點訂定依據。另為友善職場及照顧家庭,參照「臺北市市政大樓各機關 彈性上班實施要點」第五點規定,增列同仁得視實際需求,向機關申請調整調整星期 一至星期五之上、下班時間。修正重點如下: 一、本要點訂定依據修正為「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 辦法」第三條。(修正第一點) 二、實施對象增列本局派駐健康服務中心人員。(修正第四點) 三、參照「臺北市市政大樓各機關彈性上班實施要點」規定酌修文字;另為友善職場 及照顧家庭,增列同仁得視實際需求,向機關申請調整調整星期一至星期五之上 、下班時間。(修正第五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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