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修正總說明(113.05.2 4 修正)》 因應「性騷擾防治法」於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公布以及「性騷擾防治準則」於 一百十三年三月六日修正公布,並鑒於本府社會局針對上述修法提供符合「性騷擾防 治法」之「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調查處理辦法範本」,爰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 規定,修訂「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以下簡 稱本要點)。本要點計二十五點,其要點如次: 一、訂定之目的及依據。(第一點) 二、性騷擾定義及適用範圍。(第二點) 三、性騷擾行為態樣。(第三點) 四、防治性騷擾所應採取之措施。(第四點) 五、預防及處理性騷擾事件之作為義務。(第五點) 六、性騷擾申訴處理單位。(第六點) 七、性騷擾申訴時效。(第七點) 八、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之組設。(第八點) 九、性騷擾書面申訴紀錄應載明事項及申訴處理程序。(第九點、第十點) 十、性騷擾調查之迴避原則。(第十一點) 十一、性騷擾事件調查原則。(第十二點) 十二、請求行政協助之依據。(第十三點) 十三、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應載內容。(第十四點) 十四、調查結果通知及救濟途徑。(第十五點) 十五、懲處、追蹤、考核及監督機制。(第十六點) 十六、調解程序。(第十七點) 十七、被害人相關資源之提供。(第十八點) 十八、教育訓練。(第十九點) 十九、差別待遇之禁止。(第二十點) 二十、保密責任。(第二十一點) 二十一、回復名譽之協助。(第二十二點) 二十二、準用規定。(第二十三點) 二十三、性騷擾申訴管道。(第二十四點) 二十四、修正及核定程序。(第二十五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30-03-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5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北市訓人字第1133002697號函修正全文25點;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