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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6-07-3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109)北市工衛字第1093056586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9點;並自109年12月1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水肥投入站投肥作業使用規範(109.11.27 修 正)》 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水肥投入站投肥作業使用規範(以下簡稱本 規範)自九十一年六月四日訂定發布實施後,嗣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修正 發布在案。 二、本次修正主要係考量近期水肥水質檢測初檢不合格率過高,為管制水肥水質及配 合本府環保局稽查作業,除變更水肥投入站開放時間,並開放受理投肥用戶於例 假日(即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之特殊狀況申請進場投肥,另為管理需要全面 檢討現行各條文內容,並做用語統一、文字修正、新增管理措施、刪除不合時宜 條文等,俾利未來相關業務推動。 三、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條文第一點:修正本規範之授權依據。 (二)修正條文第二點: 1.為配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水肥投入站」之用詞,爰修正第一項為「 水肥投入站(以下簡稱投入站)」,以明確水肥投入之設施名稱。 2.另因近期投入站水肥收受量異常增加,且水肥水質初檢不合格率亦上升,為 加強水質管理,配合本府環保局稽查時間,爰修正第一項規定,變更投入站 開放時間。並新增第二項規定,開放受理投肥用戶於例假日(即週六、週日 )及國定假日之特殊狀況申請,以符合實際所需。另修正「進入」為「進場 」,以資明確。 3.本辦法第九條係規定車輛進場須備有效之投肥證及清除紀錄表,始得進入投 入站,故配合修正特殊狀況申請及檢附資料。 (三)修正條文第三點: 1.為配合本規範第二點第一項文字修正,爰將本點「水肥站」修正為「投入站 」,並刪除「在現場」文字,以資簡明。 2.為避免稱管理投入站之人員為「負責人」引起誤解,爰修正為「管理人員」 。 (四)修正條文第四點: 1.配合本規範用語統一,爰將「車輛」修正為「投肥車輛」,以資明確。 2.為配合廠區門禁管制及本辦法第九條進入投入站應備文件,爰刪除人員應配 掛識別證、工作證規定,以符實際。另將「站區」修正為「廠區或投入站」 ,以資明確。 (五)修正條文第五點:條文酌作文字修正。 (六)修正條文第六點:考量原第六點有關投肥用戶於磅台之行為或作不必要之工作 ,係屬應由投肥用戶自行控管之事項,爰刪除該文字。另將現行條文第十六點 後段規定移列,酌作文字修正,並增加規範投肥用戶之進場投肥活動區域,以 符管理需要。 (七)現行第十六點前段規定移列第七點:依現行進場作業流程,修正投肥前進場規 範,以資明確。 (八)現行第七點遞改至第八點:為配合本規範第二點第一項文字修正,爰將本點「 水肥投入站」修正為「投入站」。另刪除「以免引爆沼氣」文字,以符實際。 (九)現行第八點刪除:考量本點所定內容應係由投肥用戶自行控管,爰予刪除。 (十)修正條文第九點: 1.因不得於投入口以外地方投棄水肥,亦不接受於廠區及投入站之人孔及蓋板 投肥之申請,爰修正文字,以符實際。 2.依實際情形廠區及投入站之人孔及蓋板不一定會在地板上,有可能會在機臺 及牆面等,爰修正文字,以符實際。 (十一)現行第十點刪除:本點與現行第十一點規定內容重複,爰予刪除。 (十二)現行第十一點調整至第十點: 1.另配合本規範修正後第四點規定,將本點「水肥車」修正為「投肥車輛」 ,以資明確。 2.將「地秤」統一名稱為「地磅」。 3.將投肥作業後之過磅流程移列第二項,以避免規定過於冗長。 4.為配合現場作業及本辦法第九條進入投入站所需具備之文件,爰修正本點 規定。 (十三)現行第十二點調整至第十一點: 1.配合本規範用語統一,爰將「每輛車」修正為「每一投肥車輛」,及「業 者代表」修正為「投肥用戶」。 2.依據臺北市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將 「上月每輛車之總投肥量(每月總投肥公斤),尾數未滿一公噸者以一公 噸計算」修正為「上個月每一投肥車輛之總計價噸數,每一計價噸數為每 次投肥量(每次投肥公斤),尾數未滿一公噸者以一公噸計算」,以符實 際。 3.為明確規範使用費繳款書之繳納主體為投肥用戶,爰增加「以每一投肥用 戶為單位」之敘述。 4.修正「繳款通知」為「繳款書」,以符實際。 (十四)現行第十三點調整至第十二點: 1.配合本規範用語統一,爰將「水肥業者」修正為「投肥用戶」。 2.配合下水道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修正文字。 3.修正「進站」為「進場」,以資明確。 4.現行條文規定投肥用戶不繳納費用(含滯納金),停止其投肥權利,為免 遭誤解有限制人民權利之虞,故修正表示方式。 (十五)現行第十四點調整至第十三點: 1.配合本規範用語統一,爰將「水肥投入站」修正為「投入站」。 2.修正投入站計價設備之文字敘述方式,以資明確。 3.將「地秤」統一名稱為「地磅」。 4.增加水肥收費依據條號,以資明確。 (十六)現行第十五點調整至第十四點: 1.配合本規範用語統一,爰將「水肥站」修正為「投入站」。 2.參考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將「操作人員」修正為「管理人員」,以資明確 。 3.修正「投入」為「投肥」,以資明確。 4.為符合實際作業情形,將「應暫停投肥」修正為「得暫停投肥」。 5.為配合現場作業順暢,爰新增作業規範,以符合實際。 (十七)現行第十六點前段及後段分別移列至修正後第六點及第七點規定:因本次修 正將本點現行條文有關投肥區域以外之禁止進入場所訂於修正條文第六點, 爰一併將投肥前之流程排於第七點,以符合實際。 (十八)現行第十七點調整至第十五點: 1.配合本規範用語統一,爰將「施投」修正為「投肥」,及「水肥業者」修 正為「投肥用戶」。 2.修正「投入」為「投肥」,以資明確。 (十九)現行第十八點調整至第十六點:配合本規範用語統一,爰將「施投」修正為 「投肥」,及「施投區」修正為「投肥區域」。 (二十)現行第十九點刪除:本點與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投肥用戶損壞投入站設 施應負賠償責任。」重複,爰予刪除。 (二十一)現行第二十點調整至第十七點: 1.為避免遭誤解為須依法申請之案件,爰將「許可」修正為「同意」。 2.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二十二)現行第二十一點刪除:本點所定內容由投肥用戶自行控管,爰刪除本點。 (二十三)現行第二十二點調整至第十八點:配合本規範用語統一,爰將「水肥車」 修正為「投肥車輛」,及「投肥站」修正為「投入站」。 (二十四)新增第十九點:為落實投肥用戶確實遵守本規範,明定衛工處得停止違反 者當次進場投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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