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關渡、洲美、社子島等長期禁限建地區本府規劃開發前違建暫行查報作業原 則第三條修正條文總說明(106.11.06 修正)》 臺北市關渡、洲美、社子島等長期禁限建地區本府規劃開發前違建暫行查報作業原則 (以下簡稱本暫行作業原則)自中華民國 85 年 7 月 8 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85 )北市工建字第 106418 號函訂頒;民國 95 年 11 月 22 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95)北市都建字第 0957369480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5 點,及為配合機關正名於 102 年 6 月 14 日北市都建字第 10260154700 號令修正迄今。 按土地之地目等則係為日據時期,依土地使用現況所銓定,惟自民國沿襲以來,其於 土地登記之記載與現況已不相符。且本市全區為都市土地,其使用管制係依據都市計 畫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非以地目等則作為利用及管制之手段,故奉行政院一百零 五年九月二十九日院臺建字第一○五○○三七二六八號函核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 日廢除地目等則制度。 故為因應地目等則制度之廢除,全面檢討修正涉及地目之法規,且不再以地目作為土 地使用現況之認定標準。爰配合刪除本暫行作業原則涉及地目等則之規定(修正條文 第三條第二項)。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3-15-3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11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6)北市都建字第10630339100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並自106年11月27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