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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交通類
民國 109 年 06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950059221號令、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090809544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2、7條條文
  • 《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第二條、第七條修正總說明(109.06.16 修正)》 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自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發布施行後,歷經一次修正。因應 地方政府及相關公會反映第二條第二項後段所定之送審門檻分類標準,如第二類(住 宅用途)建築物僅設置一至二戶店鋪,即須適用較高標準之第一類(商業用途)建築 物之審查門檻,未符合比例原則以及未能反映開發量體所衍生需求大小,經考量交通 影響評估實施門檻實務上具有因地制宜之特性,爰修正第二條授權地方主管機關得視 當地特性另行規定及公告,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另配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將「機器腳踏車」用語修正為「機車」,修正第二 條及第七條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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