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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交通類
民國 96 年 01 月 31 日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50085069號令、內政部台內營字第0960819901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1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總說明(96.01.31 訂定)》 鑑於在交通密集地區達一定規模建築物之開發興建,必然吸引大量停車需求,如臺北 一○一金融大樓、內湖地區大賣場等建築物,因此,其附設停車空間如未做適當管制 並預為因應,必因停車問題造成嚴重之交通影響。依據停車場法第二十條規定:「( 第一項)在交通密集地區,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達一定規模足以產生大量停車需求 時,得先由地方主管機關會商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及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公告,列為應實 施交通影響評估之建築物。(第二項)新建或改建前項應實施交通影響評估之建築物 ,起造人應建築法令先申請預為審查。(第三項)起造人依前項規定申請預為審查時 ,主管建築機關應交由地方主管機關先進行交通影響評估,就有關停車空間需求、停 車場出入口動線及其他要求等事項,詳為審核。(第四項)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 ,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爰交通部邀集相關機關及停車場業者代表研訂「建 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爰交通部邀集相關機關及停車場業者代表研訂「建築物交 通影響評估準則」,俾供地方政府辦理建築物交通影響估之依據。其條文要點說明如 下: 一、本準則之法源。(第一條) 二、應實施交通影響評估之建築物。(第二條) 三、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應包含項目。(第三條至第十條) 四、大規模開發建築物之特別規定。(第十一條) 五、地方主管機關審查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報告事項。(第十二條) 六、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應作成審查結論,暨其應包含內容。(第十三條) 七、本準則施行日。(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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