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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1-02-207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1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8)北市衛企字第1083011010號函修正第4點條文之附件一、二;並自函頒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統籌款補助計畫作業程序修正說明(108.01.21 修正)》 為規範統籌款補助計畫之申請、審查、核定、管控措施、變更作業、經費核銷及其他 事項,本局前於 96 年 3 月 15 日函頒「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統籌款補助計畫作業程 序」,並自 97 年 3 月 15 日起至 107 年 7 月 11 日間因實際作業及本局組織 修編等因素進行 5 次修正作業。 本次修正附件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統籌款公共衛生專案補助計畫經費編列標準表」 及附件二「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統籌款研究發展獎勵補助計畫經費編列標準表」,重點 摘述說明如下: 一、依 107 年 10 月 26 日府授研展字第 1073000688 號函修正「臺北市政府委託 研究案作業要點」辦理,為利人事費用之編列增加彈性,並符合最低基本工資之 規定,修正為明定各類研究人員人事費用補助費編列之上限金額、 二、參考科技部及衛生福利部人事費經費編列規定,本局採用衛生福利部經費編列規 定,修正統籌款委託研究計畫之主持人費用每月不超過 1 萬元。 三、考量統籌款計畫申請人為本局暨所屬同仁,委託研究計畫後續依採購法辦理委外 招標,委外廠商擔任計畫主持人,由本局暨所屬同仁協助進行各項行政聯繫作業 ,視同協同主持人,且本府各機關專任人員不得支領研究人員補助費,爰經費編 列標準不納入協同主持人項目。 四、座談會出席費明訂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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