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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2-02-203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7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市環稽字第1133053262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113年7月22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受理分期繳納違反環保法令罰鍰案件處理原則第二點修正總 說明(113.07.23 修正)》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受理分期繳納違反環保法令罰鍰案件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本原 則),係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日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市環稽字第0九 六三0四八四三00號函訂定發布,並自函頒之日起施行。 因本府一一三年七月五日府授民治字第一一三0一二九九二九號函,要求檢討由里長 開立證明之合理性及必要性,經檢討內容後,發現實務上里長確實難以證明義務人失 業及家境清寒情形,為符合實務運作需要,故刪除本處理原則第二點中由里長開立證 明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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