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九十七年度臺北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訂定總說明(96.03.29 訂定)》 一、法令依據: 九十七年度臺北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係依照預算法第三十一條:「中央主計 機關應遵照施政方針,擬訂下年度預算編製辦法,呈報行政院核定,分行各機關 依照辦理。」及第九十六條:「地方政府預算,另以法律定之。前項法律未制定 前,準用本法之規定。」規定訂定。 二、適用範圍: 九十七年度臺北市地方總預算之編製,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 三、主要內容: 本要點共分七章四十點,其內容如次: (一)第一章 總則 本章明訂本要點之法令依據、適用範圍及預算編列之限制,及歲入、歲出與融 資性收支等預算科目之定義與編列原則,並授權臺北市政府主計處(以下簡稱 主計處)訂定機關單位分級與經常門、資本門劃分原則。(第一點至第六點) (二)第二章 預算案之籌劃 本章明訂總預算之籌編,應依行政院訂定之籌編原則辦理,及歲出概算額度之 擬議分配範圍。(第七點至第九點) (三)第三章 先期作業 本章明訂預算員額(含約聘僱)及臨時人員員額計畫、出國計畫、志工服務計 畫、出版品計畫、研究發展計畫、新購及汰換車輛計畫、電腦相關計畫及災害 防救相關計畫,分別由本府人事處、研考會、主計處、資訊中心及災害防救委 員會,組設專案小組,就業務主管事項負責會同相關機關辦理初審事宜。(第 十點至第十七點) (四)第四章 概算之編製 本章明訂歲入、歲出概算之編製原則、範圍及程序,其中屬共同性費用項目並 授權由主計處訂定基準據以編列,及中央補助款之申請程序與預算編列事宜。 (第十八點至第二十五點) (五)第五章 概算之審查 本章明訂各主管機關歲入、歲出概算之審查與核定程序。(第二十六點至第二 十八點) (六)第六章 預算案之編製 本章明訂單位預算、主管預算之編製應行注意事項及程序。(第二十九點至第 三十七點) (七)第七章 附則 本章明訂授權主計處訂定編製日程表、預算科目及書表格式等事宜。(第三十 八點至四十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1-03-2015
九十七年度臺北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03 月 29 日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臺北市政府府主一字第096303225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40點;並自96年3月29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