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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1-05-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7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臺北市政府府授秘國字第1133007973號函修正全文8點;並自即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接待外賓作業程序修正總說明(113.07.08 修正)》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本府所屬各機關接待國外訪賓(以下簡稱外賓) 作業,於九十六年五月十五日函頒臺北市政府接待外賓作業程序(以下簡稱本作業程 序),最後一次修正日為九十六年九月十二日。茲因配合實務運作現況及需求,爰擬 具本作業程序修正規定,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考量近年來本府涉外事務件數與外賓來訪人數成長甚多,配合實務運作需要,視 訪團主賓層級及來訪目的,依各機關涉外事務分辦原則修正本點規定,以提高行 政效率。(修正規定第二點) 二、因應實務運作現況及需求,修正第一款至第三款、增訂第四款及第五款關於接待 機關負責之工作,並刪除現行規定第三款及附表。(修正規定第四點及附表) 三、為使外賓充分瞭解本府相關施政作為,接待機關得視個案來訪目的,贈送本府相 關文宣資料,爰酌予修正本點規定。(修正規定第五點) 四、為因應實務彈性運作需要,刪除現行贈送外賓禮品價值標準之規定,由接待機關 視個案酌贈符合公務禮儀之合適禮品,禮品並以具有臺北市特色者為宜。(修正 規定第六點) 五、依實務運作現況修正現行規定,如遇本府重大國際活動擬邀請外賓參加時,主政 機關於籌備期間應洽本府秘書處確認外賓接待分工事項。(修正規定第七點) 六、鑑於秘書處派員兼辦本府國際事務委員會幕僚作業,明定秘書處應定期統計各機 關接待外賓情形,以利本府國際事務委員會充分掌握外賓來訪情形,作為本府推 動、精進國際事務政策之參考。(修正規定第八點) 七、餘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一點、第三點及第八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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