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經濟弱勢原住民家庭建購或修繕住宅補助作業要點修正總說明(111.08.26 修正)》 壹、背景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本市原住民解決居住問 題,減輕建購及修繕住宅之經濟負擔,提高居住品質,特修訂定本要點。 貳、說明 因本要點現非依據本市中低收入戶作為審核標準,故要點名稱修正為臺北市經濟 弱勢原住民家庭建購或修繕住宅補助作業要點。 為保障本市原住民申請旨揭補助權益,本次修訂建購住宅未逾兩年係以會計年度 起始日往前推算兩年內計算。 考量本市公告房價及地價大幅高於其他縣市,自民國 103 年後便未調整不動產 限額規定,為鼓勵本市原住民家庭購屋,因此依統計原住民家庭平均年所得為新 臺幣(以下同)978,814 元,預估可負擔貸款為 1,100萬 元,並推估合理之承 購屋房價為 1,375 萬,另依合理之承購屋房價估算公告現值為 1,237 萬,俾 憑審查核算之依據,故修正本要點第一項第四款之不動產限額為 1,237 萬。 一旦家戶成員中若繼承取得小坪數之共有房屋,屬於經濟價值不高且無法實際居 住之房屋,將無法申請本補助,有失公允,故增訂家庭成員個別持有面積未滿四 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視為無自有住宅。又本補助要點旨在協助本市原住民家 庭申請建購及修繕補助,故全戶人口應在二人以上,爰予修正部分條文。 參、本計畫草案全文計十一點,修正條文內容如下: 1.要點名稱:本要點審核補助資格非依據本市中低收入戶標準,故修正要點名稱 為臺北市經濟弱勢原住民家庭建購或修繕住宅補助作業要點。 2.第一點:將中低收入修正為經濟弱勢原住民家庭,刪除配合原住民族委員會辦 理中低收入戶原住民建購、修繕住宅補助要點之規定。 3.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增列補充說明建購住宅未逾兩年係以政府會計年 度起始日往前推算二年。 4.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條列第二目後段並增列第三小目「個別持有面積 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另因應第八點計列之家庭人口,配合修訂並 確認本點應審查無自有住宅人員。 5.第三點第一項第四款: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或房屋未逾越合理之居住空間者, 刪除「合計金額未超過當年度本市公告列冊中低收入戶不動產標準」,修正為 不動產金額合計未超過 1,237 萬元。 6.第四點第二項:本市府每年編列預算,未使用中央補助款,故刪除第二項「前 項補助項目及補助金額符合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中低收入戶原住民建購、修繕 住宅補助要點者,應優先申請該項補助,未達本要點補助之最高額度者,得申 請差額補助。」 7.第八點第一項:刪除中低收入戶用語。 8.第八點第三項前段:原僅規定申請修繕補助之全家人口須達二人以上,本次修 正為申請本補助(建購及修繕補助)之全戶人口應在二人以上。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9-02-3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08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臺北市政府府原社福字第1114008374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3、4、8點條文;並自111年9月1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中低收入戶原住民建購或修繕住宅補助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經濟弱勢原住民家庭建購或修繕住宅補助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