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0-02-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7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臺北市政府府授兵檢字第102309533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24點;並自函頒之日起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委託檢查醫院辦理役男體格檢查作業規範;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委託檢查醫院辦理徵兵檢查作業規範)
  • 《臺北市政府委託檢查醫院辦理徵兵檢查作業規範修正總說明(102.07.03 修正)》 本府為建立役政單位與檢查醫院橫向聯繫機制,於 96 年 10 月 31 日以府兵檢字第 09631705400 號函訂頒「臺北市政府委託檢查醫院辦理役男體格檢查作業規範」(以 下簡稱本規範),以為辦理徵兵檢查作業配合之依據。本規範明訂檢查醫院、區公所 應辦徵兵檢查事項以及本府(衛生局、兵役局)應作為與督管事項,俾釐清相關單位 作業權責,並為遵循與共策精進,以促行政效率與提升檢查品質。 茲因「徵兵規則」於 101 年 10 月 31 日修正發布及「臺北市政府徵兵檢查會設置 要點」於 102 年 5 月 10 日修正通過,爰配合法規體例修正本規範如下: 一、配合徵兵規則第二條第二款「檢查醫院」用詞定義,修正役男體格檢查為徵兵檢 查。(修正作業規範名稱及本規範第二、五、八、九、十、十一、十三及十五點 ) 二、因應體位區分標準有不定期修正情形,且內政部役政署不再同步修頒「體位區分 標準簽註方式建議表」,爰刪除該表係依照「內政部役政署頒訂之」等法源依據 文字,俾利於體位區分標準再修正時,本市得不受法源所限,而能同步修正該表 ,以符現況規定。(修正本規範第十一點及附件二體位區分標準簽註方式建議表 ) 三、配合「臺北市政府徵兵檢查會設置要點」名稱修正,刪除「委員」二字。(修正 本規範第十六、十七點) 四、部分條文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本規範第十八、二十一點) 五、為建立公平獎懲機制,刪除原增配績優醫院檢查人數反徒增其作業負擔之規定, 並修正改列督飭績效不彰醫院限期改善做法,以示公允。(修正本規範第二十二 點)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