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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民政類
民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16757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60條;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行政院院臺秘字第0970018139號令發布定自97年7月1日施行
  • 《祭祀公業條例總說明(96.12.12 制定)》 祭祀公業,係以祭祀祖先為目的所設立之獨立財產,淵源於南宋時之「祭田」,乃漢 人社會獨特習尚。就維持宗族之意識、發揚崇祖睦親之傳統習慣及土地經濟而言,祭 祀公業自有其時代背景並具重要意義與價值。惟今日傳統農業社會結構解體,人際關 係疏離,以致派下為爭奪祀產而訴訟不斷,且祭祀公業設立悠久,受日據影響以致宗 譜闕如、系統不明、權利主體認定不易。經查目前臺灣地區祭祀公業土地約有六萬四 千餘筆,土地面積逾一萬三千九百公頃,甚多土地資源未能有效利用,部分稅賦無法 徵收,允宜正視並妥善解決。 為解決祭祀公業土地問題,內政部及臺灣省政府雖分別訂定「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 」及「臺灣省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辦法」,作為行政機關清理祭祀公業土地之依據,惟 因未具法律位階且祭祀公業錯綜複雜,致清理效果未臻理想。是以祭祀公業之相關事 務,必須制定專法予以規範。 為達到延續宗族傳統兼顧土地利用及增進公共利益之目標,配合地籍清理之政策方向 ,以維持祭祀公業之優良傳統,並解決其原為公同共有關係所生之土地登記、財產處 分運用之困難問題。爰擬具「祭祀公業條例」,計六章,共六十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條例之立法宗旨、各級主管機關及權責爭議之處理方式。(第一條及第二條) 二、本條例用詞定義。(第三條) 三、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資格及本條例施行後女子得列為派下員 之時間點。(第四條及第五條) 四、祭祀公業申報之有關事項。(第六條至第二十條) 五、祭祀公業法人登記之規定。(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九條) 六、祭祀公業法人運作及監督之規定。(第三十條至第四十八條) 七、祭祀公業土地處理方式之規定事項。(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五條) 八、祭祀公業以外名義登記不動產申報登記之準用、祭祀公業申報登記、變更備查等 事項異議之處理、運用財產孳息興辦公益及新設立祭祀公業之方式等有關規定事 項。(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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