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河濱公園開放特別活動管理要點第四點及第八點修正總說明(113.04.19 修 正)》 本要點於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訂定發布全文九點,實施後於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九日 、一百十年六月十六日修正。本次依臺北市政府於一百十三年一月十二日府法綜字第 一一三三零零一四六八號令公布修正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配合修正本要點。修 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配合本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修正,爰配合修正條次。(第四點第四款) 二、管理機關得依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禁止使用公園或公園設施並 得依相關法規逕予裁罰。(第八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6-06-3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3 年 04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臺北市政府府工水字第1136024986號令修正發布第4、8點條文;並自113年5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