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河濱公園開放特別活動管理要點(110.06.16 修正)》 一、本要點於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訂定發布全文九點,實施後於一百零一年一月十 九日修正,實施至今業已近十年,經查臺北市河濱公園前開放特定區域燃放一般 爆竹煙火係為考量國人傳統民俗習慣及舒緩市區燃放爆竹之需求,並依臺北市政 府環境保護局公告之「臺北市禁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區域範圍及時段」開放施 放時段,於平日開放二處福和河濱公園及河雙 21 號河濱公園,限制晚上十時至 翌日上午八時不得燃放,特定節日再增開福安河濱公園及關渡河濱公園,惟近年 來年節習俗逐漸淡薄,且依上開公告並未禁止於市區內燃放一般爆竹煙火,經評 估目前平時開放區域二處,特定節日增加開放處,對舒緩於市區燃放一般爆竹煙 火之助益不大,反因開放河濱公園燃放一般爆竹煙火,容易增加於非開放區域違 規施放,造成大量噪音及空氣污染,影響鄰近河濱公園住戶生活品質,進而透過 里辦公處要求取消開放河濱公園燃放爆竹,為維護河濱公園周邊住戶之生活品質 乃取消河濱公園開放一般爆竹煙火施放活動,以符合實際需求。 二、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刪除現行規定第二點第三款,取消燃放一般爆竹煙火特別活動之開放,以下款 次遞減。 (二)修正第三點第一項,因露營場地已委外經營,民眾前往使用無須申請且「高空 煙火」核准屬本府消防局審查權責,並因於公告開放場地從事特別活動無需申 請,爰調整第三條第一項文字。 (三)刪除現行規定第七點,配合第二點規定刪除燃放一般爆竹煙火而無保留之必要 。 (四)現行規定第八點,點次遞減。 (五)現行規定第九點,點次遞減,將「高空煙火」修正為「專業爆竹煙火」,並調 整文字以符合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十六條規定。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6-06-3006
臺北市河濱公園開放特別活動管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06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臺北市政府(110)府工水字第110603425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8點;並自110年7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