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110.07.08 修正)》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各機關學校進用臨時人員有所依據,於九十七年二 月二十七日訂定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並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臨時人員納入適用勞動基準 法後,臨時人員進用政策係以辦理非屬行使公權力之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 性等定期契約性質之工作為限。本要點以基金費用進用之臨時人員排除適用,係指本 府已核定進用臨時人員之計畫,嗣後新增進用臨時人員之計畫或原計畫增加臨時人員 ,仍應依本要點規定以定期契約方式進用,爰增列部分文字,以臻明確。另因應重大 災害及防疫工作,為加速機關遴補人力,簡化其審核程序。又為符合獎優汰劣原則, 提升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工作績效及整體服務效能,增訂各機關學校辦理臨時人員考 核作業之依據。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訂定目的。(修正規定第一點) 二、修正排除適用對象,並明訂基金費用進用之臨時人員排除期間。(修正規定第二 點) 三、簡化因重大災害及防疫工作所進用人力之審核程序,及增列中央機關補助經費縮 減之但書規定。(修正規定第六點) 四、增訂職缺公告期間之規定。(修正規定第七點) 五、增訂各機關學校辦理臨時人員考核作業之依據。(修正規定第九點) 六、刪除替代性人力措施之補充說明文字。(修正規定第十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2-02-2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7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人管字第1103005957號函修正全文11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