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四條之三修正總說明(106.08.25 修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於九十七年三月十八日發布,同年 四月十一日施行,並經一百年二月十一日及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二次修正。為完備協 商或調解前置制度,維護債務人於協商或調解程序之自主決定權,爰增訂本細則第四 十四條之三,明定法院不得以債務人未接受債權人於協商或調解程序所提債務清償方 案為由,逕駁回其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消費者保護類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6 年 08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二字第1060022095號令增訂發布第44-3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