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消費者保護類
民國 107 年 04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二字第1070009627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八條修正總說明(107.04.17 修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於九十七年三月十八日發布,同年 四月十一日施行,並經一百年二月十一日、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及一百零六年八月二 十五日三次修正。為完善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相關文書之公告制度,加強保護兒童與 少年之隱私權,以及適當保障個人資訊隱私權,爰修正本細則第八條,明定依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規定應予公告之文書,若有記載債務人以外之兒童及少年個人資料,應 為適當遮隱;另經審酌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知悉文書內容權益及個人隱私權保護後, 法院認為不宜公開者,亦得予以遮隱。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