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2.09.26 修正)》 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係依地籍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四十二條規定授權,於九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訂定發布,並自同年七月一日施行,其 後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為配合本條 例修正囑託登記為國有之土地,以權利人得申請發還土地為原則,例外始發給土地價 金、針對神明會會員因繼承發生變動申請更正時免檢具會員或信徒過半數同意書,及 寺廟宗教團體土地放寬申報要件等相關規定,爰修正本細則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 下: 一、配合本條例將「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修正為「適用監督寺廟條例之寺廟」,爰 修正相關條文,以明確適用對象。(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 ) 二、配合本條例修正新增原則發還土地之規定,增訂申請發還土地案件之應檢附之文 件、確認是否有無法發還情事之程序、經審查無誤辦理公告及補正駁回等事項。 (修正條文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 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條) 三、配合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已於一百零二年改制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修正條文文字 。(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四、修正適用監督寺廟條例之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申報並證明與該土地登記名義 人為同一主體之應附文件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地政類
民國 112 年 09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202658981號令修正發布第2、11、13、14、15、17、18、22、23、27、30、31-1~34條條文;並增訂第14-1~14-3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