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5.02.01 修正)》 本府為協助紓解公教人員急難,以安定其生活發揮互助精神,特訂定臺北市政府公教 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府急難貸款實施要點),並以臺北市政府人事處 為主辦單位,據以執行急難貸款核定相關事宜。 為配合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以下簡稱中央急難貸款實施要點)修正,爰 比照中央急難貸款實施要點,就本府急難貸款申請表及為確保本府急難貸款基金循環 運用安全,將各機關審核申貸案件及辦理離職人員貸款清償作業應注意事項,予以明 確規範。本次修正本府急難貸款實施要點第十點、第十一點及附表 2,重點如下: 一、為確保本府公教人員急難救助基金債權,避免增加追債成本,增列各機關、學校 查核責任。(修正規定第十點) 二、現行第十點規定遞移為第十一點。(修正規定第十一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2-07-2007
臺北市政府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2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授人給字第10530055200號函修正發布第10、11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