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修正總說明(108.01.02 修正)》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紓解公教人員急難,以安定其生活,特訂定臺北 市政府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府急難貸款要點),並以臺北市政府 人事處為主辦單位,據以執行急難貸款核定相關事宜。 為加強協助本府公教員工急難需求,參照行政院一百零七年八月九日修正之中央公教 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修正本府急難貸款要點及其附表,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於本府急難貸款要點之簡稱。(修正規定第 一點) 二、本要點貸款適用對象均為現職員工,爰增列「現職」二字,以資明確。另增訂育 嬰留職停薪人員得申請育嬰貸款。(修正規定第二點) 三、將「傷病住院貸款」及「疾病醫護貸款」整併為「傷病醫護貸款」,並增訂「育 嬰貸款」及「長期照護貸款」之貸款項目及金額。(修正規定第三點) 四、配合教師待遇條例訂定,將薪資總額中學術研究費修正為學術研究加給(修正規 定第五點)。 五、修正及增訂「傷病醫護貸款」、「育嬰貸款」及「長期照護貸款」之申貸條件。 (修正規定第六點) 六、為增加申請人申貸本貸款之彈性,修正為申請人應於本府服務機關學校內覓具連 帶保證人;為確保本府債權,避免增加追償成本,增訂申請時須檢附申請人及連 帶保證人綜合信用報告及倘有信用瑕疵之處理方式;將貸款人於未核貸前統一修 正為申請人。(修正規定第七點) 七、增訂育嬰留職停薪人員之貸款償還方式;並配合公務員懲戒法之懲戒處分種類, 增訂貸款人離職情形包括「免除職務」。(修正規定第八點) 八、將「調職」修正為「調離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以資明確。及加強連帶保證人異 動管控,增訂連帶保證人異動時之處理方式;為配合公務員懲戒法懲戒處分種類 ,增訂連帶保證人離職情形包括「免除職務」。(修正規定第九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2-07-2007
臺北市政府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臺北市政府人事處(108)府授人給字第1076009136號函修正全文11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