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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2-07-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人給字第1103010578號函修正第2、3、7、8、10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 《臺北市政府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修正說明(110.12.27 修正)》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紓解公教人員遭遇急難之需,以安定其生活,發 揮互助精神,於九十七年三月十三日府授人住字第○九七三○○七六六○○號函訂頒 「臺北市政府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期間歷經七次修正,本次共計修正五點 規定,其修正重點如次: 一、為紓解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申請留職 停薪者,遭遇急難時之需求,增列是類人員得申請傷病醫護或長期照護貸款,以 安定其生活。又為期貸款對象簡稱文字語意明確,爰刪除「前者簡稱編制內公教 員工」之文字。(修正第二點) 二、配合第二點刪除簡稱及為使貸款申請程序符合實務作業,爰酌作文字修正,以符 體例。(修正第三點及其附表 1、第七點) 三、配合第二點增列貸款對象,修正屬第二點第二項各款留職停薪者,於申請貸款時 ,應逕洽貸款銀行開立約定存款帳戶之規定。(修正第八點) 四、考量連帶保證人異動,貸款人須繳清餘額或變更連帶保證人等事宜,各機關學校 審核申貸案件時除應向申請人確實說明第八點貸款償還事項外,尚應向申請人確 實說明第九點貸款人於貸款期間連帶保證人異動事項,爰酌作文字修正。(修正 第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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