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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3-08-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3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臺北市政府府財菸字第105300514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4點;並自105年4月1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案件認定原則;新名稱:臺北市政府財政局處理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認定原則)
  •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處理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認定原則修正總說明(105.03.03 修正 )》 為配合一○三年六月十八日修正公布之菸酒管理法全文五十九條(一○四年一月一日 施行)及本府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府授財菸字第 10430380701 號公告將「菸酒管 理法」有關本府權限事項,委任本府財政局執行,並自 104 年 11 月 1 日起生效 ,爰擬具本原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菸酒管理法修法及本府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府授財菸字第 10430380701 號公告,調整援引法條條次變更及內容文字修正,本原則名稱並修正為「臺北市 政府財政局處理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認定原則」。 二、依菸酒管理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菸酒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違反同法第三十一 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五項或第三十三條之標示規 定案件,第一次查獲,應審酌其有無涉及標示不實或使人誤信情形之認定標準, 爰統一歸納分析本府以往是類案件態樣,並參酌各地方政府裁處書,增訂第四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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