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道路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修正草案總說明(111.01.07 修正) 》 一、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辦理因施作工程挖掘市區道路之管理,依市區道路條 例第二十七條第六項規定,設置臺北市道路基金,並於九十七年六月十七日制定 公布「臺北市道路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迄 未修正。 二、依一○七年一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組織規程(以下 簡稱新工處組規)第三條第七款規定:「本處設下列各科、隊、室,分別掌理各 有關事項:……七 挖掘管理科:本市道路挖掘審核、管線挖掘管理整合、管線 施工協調整合、地下管線 3D 資料庫建置更新及臺北市道路基金預算編列等事項 。」查臺北市道路管線暨資訊中心(以下簡稱道管中心)之業務原由臺北市政府 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以下簡稱新工處)挖掘管理科部分人員辦理,是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規定本市道路基金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工務局), 管理機關為新工處。 三、嗣工務局考量道管中心係屬任務編組,為期組織長遠發展,爰將該中心業務納入 工務局正式單位編制,以提高業務推動效率及品質,並修正「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組織規程」(以下簡稱工務局組規)及編制表,將道管中心納入該局編制,於工 務局組規第三條增訂第六款道路挖掘管理中心之內部單位;另因道管中心業務現 由新工處之挖掘管理科部分人員辦理,配合道管中心業務納入工務局,該中心人 員並隨同業務一併移撥至工務局,爰刪除新工處組規第三條第七款所定挖掘管理 科之單位名稱及職掌事項。經查,工務局組規及編制表、新工處組規及編制表, 業於一一○年八月三十日修正發布,自一一○年九月一日生效。從而,本市道路 挖掘管理等相關業務已移撥至工務局,爰配合上開工務局組規及新工處組規等規 定之修正,修正本自治條例第二條所定本市道路基金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機關 為工務局。另增訂、修正本市道路基金之資金來源及用途,以符實際。又配合法 制作業體例於本自治條例部分條文款次後加具頓號。 四、本自治條例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因現行條文第二項所定「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就法令 適用而言,此乃當然之理而無待明定,爰刪除第二項規定,以符現行法制體例 。(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配合工務局及其所屬新工處之組織規程及編制表修正,將臺北市道路挖掘相關 業務移撥至工務局,爰將本自治條例第二條所定本市道路基金之主管機關修正 為本府,管理機關修正為工務局。(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另依本市道路基金一○四年度至一一一年度之預算書所載,本基金之來源包含 「違反市區道路條例及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規定收取之罰鍰收入」及 「依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收取之道路挖掘許可規費收入及道路修復費 收入」,爰於第三條增訂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又配合現行法制作業體例,於 各款次後加具頓號。(修正條文第三條) (四)本基金之用途除辦理依市區道路條例第二十七條進行開挖、修復道路工程之支 出外,並包含日常、例行性之道路修復,爰修正第三款規定,以符實際;又配 合現行法制作業體例,於各款次後加具頓號。(修正條文第四條) (五)考量工務局及其所屬新工處之組織規程及編制表於一一○年八月三十日修正發 布,依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已於一一○年九月一日生效,爰修正 本自治條例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八條) 五、本案業經本府一一○年十一月九日第二一六七次市政會議審議通過。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6-05-1010
自治條例
民國 111 年 01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法綜字第1113000696號令修正公布全文8條;並自110年9月1日施行